1.房地局房屋安全管理处委托书;2.合同书;3.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书;4.房屋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报告、施工资料、竣工图纸、维修、加固记录;5.鉴定人员需要核查的其它资料。
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行为包括:1.在楼板上增设水池的;2.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3.其他超过设计规范规定增加房屋荷载的。
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1.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的;2.在房屋屋面、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的;3.建造地下室、地下蓄水池的;7种情形危及房屋使用安全
据悉,房屋出现下列情形危及使用安全的,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1.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2.基础开裂破损的;3.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4.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5.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6.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的。
张家港市厂房、房屋验收检测鉴定办理/新闻
有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等6种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种情况须申请鉴定
据悉,《通告》规定,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1.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2.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3.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4.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5.出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的;6.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禁出租
本通告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其出租。
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期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强制鉴定,并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将危险房屋出租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