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电子电气产品进入全球市场*基本的准入门槛。产品若出口到欧盟,需要满足欧盟RoHS2.0的要求。
1、RoH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也称为RoHS)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控在大陆市场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范围中的产品需按照相关标准加贴标识;其中对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企业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相关合格评定。SGS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获得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的相关资质,可以为企业提供国推自愿性认证服务,助力企业满足RoHS要求。
2、欧盟RoHS
欧盟RoHS指令2011/65/EU于2013年1月3日正式实施,管控11大类产品。2011/65/EU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电子电器成品,除符合原先规定的安全性等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RoHS有害物质要求并准备充分的符合性证据。
3、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03年9月制定了加州RoHS强制法案SB20/SB50,限制有害物质在九类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中的使用,对上述产品中四项重金属提出了限用要求。
4、韩国RoHS
2008年1月1日,韩国《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资源回收法》正式生效。受其中RoHS部分管控的电子电气产品清单列于法规附录I。企业需自我声明产品中各有害物质含量。
5、日本RoHS
2008年7月1日,日本工业标准JIS C0950:2008(或称为J-MOSS)生效。管控产品范围目前包括个人电脑、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和干衣机。标准要求若产品中限用物质超标,则需要标示相关标识。
二、适用产品范围
电子电气产品及其原材料(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售货设备、其他电子电气设备)。